武汉理工大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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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其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240元/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共计发放30个月。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
二、管理机构 1.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全面管理,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审核部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文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部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构成为: 主 任: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 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院领导 成 员:各学科点负责人、研工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 3.各班成立基本奖学金材料初审小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成员:班长、党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三、参评范围 1.参评研究生必须是获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2.各类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 3.硕士研究生获得基本奖学金资助的学习年限不超过2.5年。人事档案在入学当年9月份以后到校的,从实际到校时间开始发放。休学、退学者中止其发放资格。 四、评定时间及标准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新生定于入学考试的复试中进行一年级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入校后的学生定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该学年(考核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下一学年(不足一年时为剩余年限)的基本奖学金,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平均学分绩、学术表现、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四个方面。思想品德分为“不合格”和“合格”两个等级,思想品德“合格”是参加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必要条件。思想品德合格的学生根据以下公式确定总分,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总分进行专业班级排名,确定基本奖学金等级: 总分=65%*∑(平均学分绩)+25%*∑(学术表现分)+10%*∑(社会活动分) 五、思想品德评定 1.思想品德由“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构成。导师评价包括对研究生学习态度、科研道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评价,学院评价包括对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评价。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均为“合格”者为思想品德合格,方有资格参加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2.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思想品德不合格: (1)因违反校规受到处分; (2)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 (4)其它违规行为。 六、平均学分绩的确定 1.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 一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该学年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二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一、二年级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3.重修或补考后合格的课程,以60分计入平均学分绩;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以几次考试中的较高分计入平均学分绩。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基本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本学年学位课程不及格 (2)上一学年不及格学位课程在本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时仍未补考或重修合格者; (3)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 七、学术表现加分的规定 1.论文加分 (1)论文加分根据研究生在该学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类别和数量确定。 (2) 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3) 加分论文必须见刊,用稿通知无效,见刊截止日期为 (4) 同一篇文章只取因发表加分或因被检索、转载而加分中的最高值,不累积加分。 (5) 被检索而加分的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接受检索证明截止日期为 (6)论文类别及加分标准 (a) 发表在我校人文社科教师职称评定文件中A区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加40分。 (b) 发表在我校人文社科教师职称评定文件中B区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加20分。 (c) 发表在我校人文社科教师职称评定文件中C区学术期刊的论文每篇加15分。 (d) 发表在未进入A、B、C区的北大核心期刊和CSSCI论文(含扩展版)每篇加10分。 (e) 发表在其它公开发行的、合法的学术期刊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每篇加3分。 2. 参编教材、学术著作加分 (1)实质性参与教材、学术著作编写的,每部加5分。“实质性参与”是指学生作为主编、副主编或完成部分章节且书中有明确说明的。 (2) 未实质性参与,但参与了资料收集等工作且书中有明确说明的,每部加1分。 (3)加分时应提供参编教材、学术著作的正式出版物。加分有效期间为:出版时间位于考核学年所属第一年的 3.学术成果获奖加分 (1) 参加学术成果评奖获得奖励的,按下表加分:
(2)学术成果获奖加分,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获奖证书上须有获奖者姓名。 (3)加分有效期间为: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位于考核学年所属第一年的 4.学术表现加分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八、社会活动加分的确定 1、担任以下学生干部一学年且民主评议考核合格者,可酌情加分。 (1)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 10分; (2)校研究生会部长、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 7分; (3)担任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究生会部长、党支部书记、班长和其它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5分; (4)校、院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党支部、班委会其他成员和学生助理: 3分; 2.同时担任多项职务的,只取最高分项; 3.担任上述干部未满一学年,但在一学期以上的,按相应分值的一半加分,但主动辞职或因为工作不称职被免职的不予加分。 九、评定程序 1.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凡符合基本奖学金基本条件的研究生须提交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论文、论著、教材应提供原件; 学生干部加分须提供书面证明。校研究生会干部证明须由研究生院提供,院研究生会、社团及班级干部证明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2.导师和学院对学生思想品德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学院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由学院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的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 3.班级基本奖学金材料初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排名情况,并按要求进行奖学金评定,公示奖学金评定结果。 5.评定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十、附则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2年6月20日修订稿) |